關于《福建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(草案修改稿)》審議結果的報告
——2025年7月29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
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鄭國華
主任、各位副主任、秘書長、各位委員:
2025年7月28日上午,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《福建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(草案修改稿)》(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)。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,草案修改稿已經比較成熟,建議進一步修改后,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。同時,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。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,會同省氣象局等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。28日下午,省十四屆人大法制委第三十一次會議進行統一審議,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《福建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(草案修改二稿)》(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)。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:
一、關于第四條
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,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涉及政府職責的內容調整至本條,作為第三款,內容修改為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生態環境、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有關專家,研究和評估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對生態環境影響等長期綜合性效果”。
二、關于第十七條
有的組成人員提出,公告應當包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預期達到的目標,為此,建議在公告內容中增加“作業目標”。
三、關于第二十條
有的組成人員提出,設區的市組織和指導的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縣(市、區)人工影響天氣作業,為此,建議作相應修改。
此外,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,對個別語句順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調整和修改,在此不一一說明。
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,請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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